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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编辑:广州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业协会官网     更新时间:2023-04-20 18:53:19    点击:0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规范运作;
(二)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制定、推广行业内各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行为准则和管控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间联系、协作及互相监督;
(三)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合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改进工作;
(四)宣传法律法规,督促各单位遵守国家规定,发现违规违法线索及时报执法机关查处;帮助企业对员工的培训;集中行业人员、信息、技术优势,落实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五)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法律、信息服务和其它服务,促进企业间商务信息、技术等的交流,互利互惠,共同繁荣;
(六)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承办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安排的行业调查及其它交办任务;
(七)发展新会员,服务行业发展;
(八)其他业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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